從7月1日開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正式實施,對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做出明確規定。
企業作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否則,發票將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
企業開票需“稅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公告,今年7月1日開始,購買方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此前,只有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需要提供完整的購買方信息。而這個月開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也需要提供。根據公告,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哪些情況需提供“稅號”?
納稅人識別號就是通常所說的“稅號”,也就是一家企業稅務登記證上的號,每個企業的識別號都是唯一的。
市國稅局有關人士表示,公告中明確,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個人不屬于企業,因此無需提供納稅人識別號,也無需提供身份證號碼。政府機構及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也無需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發票內容需符合實際
另一個引發關注的熱點是,公告明確,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購買方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普天同創溫馨以后開發票不能再任性啦,如果你是老板,趕快把“稅號”發給員工;如果你是員工,趕快找相關人員索要公司“稅號”。不然 ,報銷發票可能不起作用,花出去的錢或許就回不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