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答:《法制計量學通用基本名詞術語》將“檢定”定義為:“查明和確認測量儀器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檢查、加標記和(或)出具檢定證書。”《計量學通用基本術語》將“校準”定義為:“在規定的條件下,為確定測量儀器或測量裝置所指示的量值,與對應的由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
一、檢定和校準的相同之處
(1)都是測量儀器的評定形式,是確保儀器示值正確的兩種最重要的方式。
(2)都是實現單位統一、量值準確可靠的活動,即都屬于計量范疇。
(3)在大多數情況下,兩者都是按照相同的測量程序進行的。
二、檢定和校準的不同之處
(1)法律制約力不同。檢定具法制性,屬計量管理的執法行為,對象是法制管理范圍內的計量器具,人員應取得有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檢定員證,收費執行國家法規的規定。無論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都屬于法制檢定。強制檢定具有強制性。而校準無法制性要求,它是用戶的自覺自愿行為,服務范圍、服務收費通過雙方協議的形式確定。
(2)依據不同。檢定必須依據檢定規程,檢定機構須對被檢器具作出合格與否的結論。校準依據校準規范、校準方法或雙方認同的其他技術文件,可以是技術規則、規范或顧客要求,也可以由校準機構自行制定,校準機構一般不需作出符合性聲明,由測量儀器的使用方根據校準結果對被校準的對象進行評價,必要時也可確定其某一性能是否符合預期的要求。
(3)從保證量值準確一致的方式上,檢定是自上而下地將國家計量基準所復現的量值逐級傳遞給各級計量標準直至普通計量器具,校準是自下而上地將量值溯源到國家基準,可以越級,用戶可根據需要選擇提供溯源服務的實驗室、溯源時間和方式。
(4)檢定的項目多于校準。檢定包含定性試驗和定量試驗兩部分內容,是對測量儀器計量特性及技術要求符合性的全面評定。校準一般僅涉及定量試驗,只評定示值誤差。
(5)結果報告的形式不同。檢定出具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校準通常發給校準證書。依據ISO/IEC17025:1999的規定,有規程一類的技術依據可以不給出測量結果不確定度,因此檢定證書一般只提供最大允許誤差或誤差極限,不給出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為了對測量儀器所得測量結果的正確性提供一種量化的聲明,校準需要通過建立測量溯源性和提供測量不確定度,使用戶建立對校準獲得的測量結果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