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是為了加強計量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有利于生產、貿易和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維護國家、人民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
我國的《計量法》于1985年制定,并于1986年實施,至今已有三十多年了。我國基本建立了完整的量值傳遞和溯源體系,為保障民生、環境和國防安全,促進貿易往來,推動科學技術發展,實現技術創新,提升產品質量等提供了保證,計量贏得了巨大的社會公信力。計量作為一種精準可信的度量標準,已經深入到國民社會經濟發展的各個領域。回顧計量發展的大脈絡,《計量法》功不可沒。
一、《計量法》頒布實施所取得的成效
(一)建立了完整的量值傳遞和溯源體系
我國已建立了一整完套的計量法規體系、計量行政管理體系、計量技術機構體系和由國家基準到計量器具的量值傳遞體系,為參數的量值傳遞或溯源編織了一張嚴密的服務網絡。這張網保證了單位和量值的統一,保證了量值的準確,為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生活和產業化發展提供了質量技術基礎設施,為產品研制和企業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數據支撐。
(二)具有較高的公信力
計量在社會上獲得了公眾廣泛認可,即取得了一定社會公信力。作為精準可信的度量標準,計量已經深入人心,成為數據準確的依據,為廣大民眾和消費者所熟悉。在我國幾代計量人的共同努力下這種理念逐漸演化成就為一種價值觀,“計量”成為精準的代名詞。
(三)拓展了量值獲取的渠道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改革,我國將校準引入到計量管理的范疇,使得量值獲取的渠道從量值傳遞的單一渠道擴展為量值“傳遞 溯源”的多重渠道,對規范和推進市場化改革起到了支撐作用。
(四)《計量法》的頒布引發“帶動效應”
依據《計量法》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于1990年發布實施。“條例”規范了部隊和國防科技工業系統的計量器具的管理,同時強化了軍品研制、試驗、生產、使用過程的計量保證和監督管理;2003年《中國人民解放軍計量條例》頒布,將計量工作納入裝備全壽命管理的范疇,將計量管理理念從計量器具推進到測量設備,再擴展到產品性能指標。新修訂的《節約能源法》共有4處直接提到了計量,第27條和第74條談到了用能單位要加強能源計量管理,第38條要求集中供熱建筑實行供熱分戶計量,第49條談到公共機構要加強能源計量和監測管理,為節能工作提供了周全的計量保障。
(五)現代先進測量體系已初步形成
“國家計量 國防計量 軍事計量”三位一體的大格局基本形成,量值傳遞和溯源多渠道獲取量值的網狀渠道基本建立,法制計量、工業計量、市場校準三種業態逐步形成并不斷完善,計量對象從計量器具為主延伸至測量結果為主,現代先進測量體系的基本構架已經初步建立。
二、《計量法》存在的主要的問題
(一)《計量法》缺少技術管理內容,存在一定封閉性
由于歷史的局限性,《計量法》的誕生正值計劃經濟時期,計量面臨的主要矛盾是建立和完善量值傳遞體系。《計量法》定位于計量標準和計量器具的管理,主要體現了法制管理的精神,缺少技術管理內容,使得承擔法制計量的主體----各省市計量院所習慣性地將計量活動局限在市場監管系統范圍內,計量工作存在一定封閉性。
計量分為法制計量、產業計量和科學計量,市場監管系統除了承擔法制計量的使命,還應承擔產業計量和科學計量等非法制計量的使命;市場監管系統依法關注計量標準和計量器具,在產業計量領域的建樹落后于行業計量系統。隨著《國務院計量發展規劃(2013-2020)》的發布和實施,這一局面已經大為改觀。《計量法》應按現代先進測量體系的要求進行頂層設計,體現量值準確的需求都應納入設計構架,尤其是科學計量和產業計量的需求。各產業和各部門的計量管理部門與計量檢測中心也是國家計量的重要資源,應該在《計量法》的框架下,在產業計量和科學計量領域內協同發展,共同履行其使命和職責。
《計量法》不僅是計量人的《計量法》,更是國家和全社會的《計量法》,《計量法》不僅具有監管法的屬性,還具有強烈的科技法屬性,其條款的制訂和實施都應有利于計量科學的研究和計量技術的應用,有利于調動和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有序流動。
(二)《計量法》局限于計量器具,無法滿足市場對數據準確的需求
在使用計量器具測量或檢測時,常常出現數據存在差異問題。如:大氣監測、排污監控、氣象預報、北斗授時等,行政部門發布的數據常常受到人們的質疑,甚至影響監管部門的威信。
測量活動是利用計量器具探索未知量。比如:確定珠穆朗瑪峰高度的測量受到諸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測量的準確賦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于計量器具的檢定條件和使用條件的差異,使得在使用過程中非專業的測量人員很難把握計量器具的測量準確性;由于使用環境的多樣性,對計量器具的熟悉程度和使用方法存在差異性等,即便合格的計量器具產生的測量數據也各不相同,甚至出現錯誤。因此,筆者建議建立測量數據的計量保證制度,滿足測量數據的準確性需求。
測量數據并不具有計量數據那樣的社會公信力。面對廣泛使用的計量器具,規范其使用要求意義重大。《計量法》修訂時應注意強化數據生成環節的規范性,強調測量的嚴謹性,出臺系統性計量保證制度,規范測量活動。近些年來,德國、英國等國家的國家計量院提出了“計量云”(metrology cloud)這一概念,特別是在國際單位制(SI)全面量子化變革大趨勢下,計量正在進入數字化時代。所以,《計量法》應實現從傳統的“器具法”向現代的“數據法”的轉變。
(三)《計量法》局限于檢定,不利于促進市場和產業的發展
檢定是主要的計量活動,將量值從上向下傳遞至計量器具,供人們從事社會和產業活動使用。但社會實踐產生的計量需求豐富多彩,量值傳遞活動只能解決一部分,不能很好滿足市場和產業的發展需要,必須引入更多的社會資源共同應對解決。
《計量法》需要搭建計量基(標)準和計量器具上下互通的雙向渠道,鼓勵并規范社會資源與政府積極參與,共同發揮計量技術的活力。同時,計量具有準確性、溯源性、一致性和法制性四方面的屬性。《計量法》修訂時既要體現其技術管理的特性,又要體現法制管理特性,把握規范管理的尺度。《計量法》在強化監管的同時還需要引入市場機制,校準理念的引入使得計量工作內涵更加趨于科學和完整。同時,量值傳遞和溯源并舉可以促進社會資源、部門資源和國家資源的協同共建,豐富計量技術的供給,滿足市場經濟、國家和國防建設對計量的需求,發揮快速響應的積極作用。
三、《計量法》修訂的意見或建議
《計量法》實施的三十多年里,我國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計量工作的內容已經遠遠超出《計量法》所涵蓋的范圍。但是,計量的宗旨——“單位統一、量值準確”的理念始終沒有變化。筆者建議如下:
(一)體現計量宗旨的機構都應納入《計量法》的構架
我國計量體系化建設已經形成“國家計量 國防計量 軍事計量”三位一體的大格局。應將《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計量條例》納入新修訂的《計量法》頂層設計的框架內。現行《計量法》是《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計量條例》的上位法,僅靠現行《計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過于簡單,不能體現《計量法》的整體性,無法明確部門間的職責,資源共享也缺乏依據。
《計量法》是統領國家計量工作的最高綱領,體現計量宗旨的機構都應納入《計量法》的構架之中。在確認國家計量院基本法律地位和特定法律職責的基礎上,按計量的技術屬性分類規范管理,規范計量基(標)準、計量器具(包括標準物質)、計量(包括檢定、校準)、測量和數據的應用,按法制管理要求提出強制性要求。
(二)合理規范和指導測量數據的應用
因為規范的數據承載著歷史過往,所以數據的應用成為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最具影響力的技術。例如:數據準確性及其應用直接或間接影響著5G技術、大數據技術、芯片與軟件等,將《計量法》從“器具法”提升為“數據法”,充分體現了計量宗旨,彰顯技術進步對計量的需求,是修法的關鍵。《計量法》不僅是監管法,更應是科技法和促進法。一方面,應強化數據生成環節(計量器具的使用)的規范性,引導人們樹立嚴謹的測量工作作風,規范測量活動;另一方面,強化數據的積累和應用。數據的積累是產品設計和優化的基礎,計量不僅要解決產業過程中參數的定義和量化的問題,更重要的是積累和分析,進一步優化產品設計和產業過程控制。
(三)將國家計量發展戰略納入《計量法》范疇
《計量發展規劃(2013-2020)》提出:“計量發展水平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標志”,需要加強基礎前沿和應用型計量測試技術研究,構建國家產業計量測試服務體系,構建區域發展計量支撐體系,構建國家能源資源計量服務體系,加強企業計量檢測和管理體系建設等。這一理念體現了幾代計量人的探索、實踐和思考,體現了“國家核心競爭力”的價值追求,也體現了計量的宗旨。在新修訂的《計量法》里建議體現國家競爭力和產業促進的理念。
(四)明確國家質量基礎設施與計量的關系
計量、標準、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是國際公認的國家質量技術基礎設施。為了深化國家質量技術基礎設施各要素之間的融合與互動,需要研究四大支柱的內在聯系。對計量而言,質量是產品量化過程中的數據優化。產品研發是在探索系統輸入參數與輸出參數之間數據傳遞和轉化的鏈條關系,保證產品質量就是保證產品輸入和輸出參數鏈條的數據優化過程的完整性。標準是數據固化的經驗和流程;認證認可制度的推進規范了校準和測量活動,為數據獲取規范了理念;檢驗檢測也是計量性很強的測量活動。總之,修法需要明確計量在國家質量基礎設施中的地位,計量是最為基礎也是最為直接的質量技術基礎設施。
(五)關于計量融入產業發展的問題
計量深度融入產業,這是國家和時代的期望,也是計量技術的歸屬。實施量值定義參數指標和技術狀態,將技術和過程數據化,有利于提高測量技術水平和能力,推動產業轉型和產品質量的提升。因此,《計量法》產業促進政策的制度設計對此亦應有所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