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0年11月16日。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調整《辦法》適用計量器具范圍。將第三條明確修改為“本辦法適用的計量器具范圍,是指列入《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監管方式為型式批準的裝置、儀器儀表和量具。”
(二)增設型式批準證書有效期規定。新增第十六條“型式批準證書有效期5年,需要延續依法取得型式批準證書有效期的,申請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型式批準證書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對型式批準證書有效期進行了規定,同時在修改后的第十三條增加一款“申請單位應對全部樣機、需要保密的技術資料進行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對申請單位提出保存樣機的要求。修改后規定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申請單位對樣機、技術資料等需要保存5年,同型式批準證書有效期5年相一致,可對后續管理中產品一致性判斷提供支持。
(三)體現型式評價的統一性。取消型式評價機構可依據型式評價技術規范編制型評大綱實施型評的內容,明確型式評價應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實施的型式評價技術規范進行型式評價。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中已經規定了型式評價要求的,按規程執行。
相關資料文件:《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